关于下达2005年度全省建筑工程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的通知
湘建建〔2005〕51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建工局,长沙市、永州市房产局,省质安监总站:
为认真贯彻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化目标管理,落实监管责任,提高监管绩效,确保百亿元建安产值死亡人数控制在6.5之内,实现生产安全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研究决定,下达2005年度全省建筑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建工局,以及长沙市、永州市房产局和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
二、考核采取评分制。标准分为100分,其中安全工作目标占60分,事故控制指标占40分。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安全生产工作优秀单位,80—89分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70—79分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合格单位,70分以下的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
三、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季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每季度后第一个月10日前;每年1月10日前,各考核对象要按照《湖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警示制度(试行)》的要求将上季度和上年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总结和自评结果报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再组织考核。
四、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考核为优秀的省建设厅予以表彰奖励。考核为不合格,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不得评先评奖。年度考核结果抄送各市州人民政府。
附件:(点击下载)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一)
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二)
3、《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三)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五年三月三日